【外汇】
  荷兰对外汇的管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荷盾或其他任何一种货币做为支付方式。在荷兰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也不需要领取特别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荷兰的银行中保留荷盾帐户,也可以开设其他外汇帐户而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

  1986年1月起,荷兰对资本市场放宽限制,中央银行取消了关于不向外资企业借贷的规定,从而使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进入荷兰资本市场。按照1986年生效的几项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向荷兰中央银行提供编纂国际收支统计表所需的与境外资金往来的报告,以便帮助政府制订金融和货币政策。

【海关】
  按照欧盟海关同盟的统一要求,欧盟15国组成一个统一的关境,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则和税率,对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免征关税。关税的含义除了进出口关税外,还包括反倾销税。

  欧盟15国均是经合组织成员,属经济发达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较低。其中,原材料、初级产品绝大部分是零关税,仅对少数战略性物资征收不超过3%的进口关税。半制成品的从2%-15%,制成品的关税从4%-24%。农产品的进口关税由欧盟农业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国及世界农产品的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此外,欧盟还对来自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部分产品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即普惠制。

  荷兰按照欧盟的统一规定使用商品编码协调制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分类。其海关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税率及商品的原产地规则均采用欧盟的统一标准。除此之外,对某些产品如,烟、酒、烃油等还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一般以从量税计征,但对烟草制品则以复合税计征。征收消费税时,只考虑商品的类别,不考虑商品的原产地。

  荷兰根据欧盟的统一规定采用复式税则。对不同产地的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对来自与欧盟国家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的产品,实行减、免关税待遇。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则实行普通税率。计税一般是以从价方式,对某些产品则以从量方式计征。

  按照欧盟统一规定,只有当非欧盟国家的进口货物进入欧盟境内流通领域时,海关才对其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一般由进口口岸的海关征收进口关税,由最终消费国税务机构征收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对海关监管下的转关货物、保税仓储货物、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复进口货物及仅为修理、测试和展览而临时进口复出口货物,海关凭保函或相应单据放行,不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劳工

  商务签证
  商务签证是给予那些代表非欧盟成员国公司来与荷兰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商务代表的,可到本国的荷兰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申请签证时要提交荷兰邀请机构出具的邀请函。商务签证的审批时间需要两个星期至一个月,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根据签证许可,一般可在荷停留3个月以内。

  工作许可证
  如果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受雇于本公司设在荷兰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时,或受雇于其他外国公司设在荷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可申请工作许可证。这类许可证的审批时间需 3个月。申请必须由雇主和该雇员一起向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在得到许可进入荷兰后,必须向居住地的移民警察机构申请居住许可证。为缩短申请时间,居住许可证可在申请工作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工作许可证时附上居住许可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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