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 兰 投 资 环 境 简 介

  本文摘自中国贸促会《国际市场导刊》
 
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荷兰的贸易投资政策在世界上是属于最开放的。荷兰的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以上,因此,荷兰的经济是以国际市场为目标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同时,荷兰也是全球投资资本最大的供应国之一。荷兰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始终采取自由政策,除了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障计划外,遵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投资规则。除少数不准国内外私人投资参与的国有和非政府的垄断企业(军工生产、公用事业、铁路和公用广播)外,外国公司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且在法律上与本国公司有同等权利。荷兰人在金融、投资服务业及少数其它领域也受EU(欧盟)互惠条款的约束。政府鼓励措施、公司法、资本市场进入等都是非岐视性的。荷兰人通过荷兰外国投资署(NFIA)和区域性的地方开发公司积极吸引外资。

    荷兰政府及欧盟以补助全形式对在本国经济萧条地区的投资给予地区优惠。外国投资者和荷兰投资者一样可以利用这些鼓励措施。投资保险条例(IPR), 这一目前中央政府给予的唯一主要投资鼓励措施旨在鼓励向失业率高的地区进行投资,并对新的投资项目(工业建筑及固定资产)进行补贴。IPR适用于投资者的自有资本占投资额25%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为建筑物、设备、有时还有土地的投资额的10-20%。20%补助全适用于新建、改建项目,而15%适用于扩建项目。有时从地方开发公司也可得到地区投资补贴。欧盟的补贴没有地区限制。

    没有出现外国投资审查机构,允许在向外国私人投资开放的领域,外国占100%股权。收购、兼并、接收、再投资的规则是非岐视性的。所有公司在兼并和接收时均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由社会经济委员会(SER)执行,这是一个由企业、劳工和政府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团体,旨在保护股东及雇员的利益,为及时通报兼并、接收计划和与工会的交涉内容。虽说是“合法的”开放政策,但为了防止被荷兰公司不友好的购股兼并,可采取保护措施在事实上阻止荷兰或外国投资者的兼并或接收。限制接受的立法已于1996年春提交议会。荷兰实行欧盟成员国的进出口政策,不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荷兰还遵守国际同意的战略物资贸易管制。荷兰在OECD中的谈判听从新的多边投资协定。

二、外汇兑换和利润回寄政策
    除了对非常驻公司的外汇总换限额需要批准外,资金和盈余的外汇总换和回寄不受限制,包括利润、利息、专利权使用费和技术诀窍费。
三、争端解决

    目前尚不清楚有过荷兰政府与外国公司发生的投资争端。荷兰是国际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署国,也是国际投资争端调解中心(ICSID)的成员国。尽管中央政府尚未有撤回投资的处理细则,偶尔也发生过工会促使公司倒闭,这在国内公司和外资公司中都发生过。

四、投资实施条件/鼓励措施

    荷兰没有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实施条件。国内和外国投资者具备享有补贴计划的条件是相同的。使用多少当地资本和对管理人员的雇佣也不带条件。但以美国投资者为例,几乎所有主要的美国在荷兰子公司的总经理事实上都是荷兰人,因为聘请当地有经验的经理比派一名美国人到海外费用低。至于职员,必须雇佣荷兰公民,除非公司能够证明此项工作荷兰人不能胜任。这一负担的释放是靠一条现有的条文,即以前在一家公司工作二年半以上就是工作资格的唯一证据。

    特别而有目的的投资鼓励措施长期以来是宣扬荷兰经济政策的很好工具,即促进经济改革,加快能源节约、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研究与发展和其它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补贴和鼓励措施对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同样适用,并有详细规定。补贴采用税抵免的方式,就是通常的通过减免税款来支付,在没有税收债务时直接用现金支付。投资升水条例(IPR)是投资者依然可用的最好的主要投资鼓励措施,其目的旨在鼓励向失业率高的地区投资,给予新投资额(投入工业建筑和固定资产)以投资补贴。

    IPR补贴适用于投资者自有资金占25%以上的投资。补助金是建筑物、设备、有时还包括土地的投资额的10-20%。当时投资补贴有时也可从地方开发公司获得。欧盟其它国家向投资者提供日益增多税收补贴的情况已促使荷兰政府研究扩大现存税收方法的可能性,以帮助改善荷兰的税收环境。

五、私人所有权和产权的开办保护

    除了专利权外,在荷兰还有工商企业的私有权和开设权,执照的发给是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

    产权保护:除了反盗版法的执行情况外,荷兰在IPR问题上有良好记录。荷兰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它还遵守公认的技术和商标国际惯例。外国投资者的专利得到承认,并追朔到在其本国提出申请之日,只要往原申请日起一年内通过荷兰专利律师提出申请,专利有效期为20年。如果经查明专利在三年期限后被不正当使用,则在法律程度强制发给许可证,但此法律程度很少行使。荷兰是1970年专利权合作条约(PCT)参与国,利用PCT可获得荷兰专利权。荷兰是统一管理欧洲范围内专利保护的欧洲专利公约签署国,该公约简化了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手续。侵权诉讼属于荷兰国家法院审判范围内的事。但荷兰政府承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问题,1994年初颁布法规明确地把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法规下的知识产权行列中。

六、规章制度—法律和措施

    对投资有影响的法律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卫生安全法等都是非岐视的,对国内外公司同样适用。荷兰税法确定能吸引在荷兰工作生活的非荷兰人。目前,临时在此工作的侨民可利用所谓35%规定,即在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在荷兰的全部职业收入中35%是不纳税的。这一待遇可享受4年,经申请可续4年。此外,只要侨民被认定是非常住人口,交税时只交在荷兰的收入部分。

    荷兰的法人税率(25,000荷兰盾以下应付税前利润的40%,超过部分付35%)在欧盟中是最低的,仅比英国高一名。荷兰法人纳税一般免掉从国外子公司获得的盈利和资本利益。此外,荷兰与许多国家加入税务条约网络。

七、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荷兰金融市场高度发达,以市场利率运作,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
八、双边投资协议
    荷兰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孟加拉、玻利维亚、保加利亚、喀麦隆、佛得角群岛、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埃及、爱沙尼亚、加纳、香港地区、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象牙海岸、牙买加、肯尼亚、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摩尔多瓦、蒙古、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联邦、塞内加尔、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南非、斯里兰卡、苏丹、坦桑尼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拉圭、乌茨别克、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
九、欧佩克(OPIC)及其它投资保险计划

    荷兰没有OPIC那种投资保险计划。但荷兰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成立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它依靠1969年的投资分保法案(WHI)通过私营的荷兰信用保险公司(NCM)确保其投资不会有非商业风险。NCM与荷兰财政部共同分保政治风险。这一保险计划尚未被荷兰投资者大量利用,但寻找使该计划更有效途径的偿试已经开始。

    据1969年投资分保法案第76条款,只有当已经与受援国在该国使用荷兰投资的规则,及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投资保险引起的赔偿金的追索有争议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这两个问题达成满意的协议时,才能给予保险。除前南地区外,东欧、中欧各国投资保险的临时计划已于1991年实施。此项计划于1997年1月1日与对发展中国家的类似计划合并,以此取代1969年的投资分保法案。荷兰是多边投资保障机构(MIGA)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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