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中国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注册名称、地点和年限

1 本商会定名为:“荷兰中国商会”,简称为“荷中商会”;
2 本商会会址设在海牙市;
3 本商会的注册是无限期的。

第二章 宗旨

本会是为了加强和促进中荷两国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等诸多领域的关系和合作。

第三章 任务

为了实现社会的宗旨,本会将努力进行以下工作:
1 为中荷双方的个人、公司、公共和半公共团体及其它机构提供相互联系接触的机会;
2 促成中荷双方代表团和个人的互访交流;
3 收集、整理、提供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等领域的信息;
4 从广义上讲,进行其他有助于达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

第四章 经费

本会经费来源将包括:
1 会员费,收费标准开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决定;
2 入会费;
3 政府补贴和其他赞助与捐助;
4 馈赠、遗产和遗赠;
5 有偿服务费和自然增长的基金利息;
6 所有其他收入。
财务主管将记录商会所有财政收支。

第五章 会员

1 本会有名誉会员和会员;
2 名誉会员是那些对商会有特殊贡献的人,由会员大会选定;
3 会员:凡赞同、遵守本会章程并执行本会任务的个人、合法企事业均可成为会员;
4 本章程所指的“单一会员”,“全体会员”和“会员资格”,是指正常的个人和合法的企事业,除非特别指出其他解释;
5 会员和捐助人除了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没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会员的入会条件

1 名誉会员由会员大会指定;
2 会员资格由理事会决定。如果申请入会没有得到理事会的许可,可由会员大会进一步审议。入会条件在本会内部规定中将进一步说明。
3 理事会将对会员、名誉会员和捐助人的个人资料做档案记录。

第七章 终止会员资格

1 终止会员资格的条件:
a. 会员死亡或公司解散。
b. 会员个人声明退会。
c. 本会发出终止会员的通知。
d. 开除。
2 会员本人提出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四周交给商会秘书。商会秘书须在八天之内通知欲退会会员收到其退会申请。如果退会申请没有及时递交,会员资格将继续保留。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除非理事会决定取消该会员资格。

会员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立即终止会员资格:
a. 在年限会员权利或增加会员义务的新决定颁布一个月资之内,如果会员拒绝接受新决定,不用提出申请即可终止资格。
b. 在通知会员商会转为其他合法形式或合并的一个月之内。
3 下述情况下,理事会有权代表商会终止会员资格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四周通知会员:(如果会员在六个月之内,在多次书面要求后,仍不履行经济方面的义务); 如果会员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要求。
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原因。通知发出后立即生效。
4 如果会员不遵守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或无理损害商会,可被开除出会。理事将做出开除的决定并将决定和原因尽快通知本人。被开除的人在一个月之内有权相会员大会上诉。在此期间,会员资格暂终止。
5 如果会员资格在财政年度监督任何时候终止,无论什么原因,多要交全年的会费,理事会做出特殊决定开除。

第八章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至少三个成年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任命。所有会员多有资格成为理事会会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个人为常务理事,包括会长,秘书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主管可由一人承担。第一界理事会例外。
2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个人为常务理事,包括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主管可由一人承担,第一届理事会例外。
3 在任何时候会员大会有权解散或暂停理事会的工作。只要全体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即生效。但如果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做出最终决定,则解散或暂停的期限终止。
4 被终止的理事会成员不能恢复原职。
5 如果理事会有人员空缺,不论空缺的原因如何,其他的理事会成员将继续组成合法的理事会,这不违反章程第11章第二条。
6 由会员大会决定如何填补理事会空缺。
7 辞职的理事会成员如果符合条件,可被推选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如果连续三届当选理事会成员,这需要由大会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

第九章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决议

1 会长在任何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当两个理事会成员书面要求开会并提出讨论的内容时,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2 对理事会会议,本会的内部细则可包括:会议通知要求,会议程序规定,对除理事会成员外其他与会人员的规定,。
3 不论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内部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召集和举行要求,如果理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全票通过某相决议即可被采纳。
4 会长任会议主席。如果会长缺席,从理事会 成员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
5 秘书长或主席指定的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由主席和秘书长二人核实并签字。
6 如果大都数成员出席了会议,通过的决议则有效。理事会成员也可以让其他理事成员代表自己,但需得到主席的认可。一个理事会成员也可以代表理事会中的一个人。
7 如果所有的理事会成员书面(如使用传真,电报等)表示同意某项决议,也可以不通会议做出决议。秘书长写出有关决议的报告,附加上成员的书面意见,交主席审阅签字。
8 每一个理事会成员多有表决权 。大多数表决权通过,即表示决议通过,除非规定更多的大多数。如果表决不分胜负,决议被认为被通过。
9 人选采取不记名投票形式。缺席投票无效。
10 对人选外其他决议的投票,可以口头的形式。表决前,会议主席或其他有投票资格的人应明确选举形式。
11 选举中的会议执行主席解决,除非本章程中写明有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义务

1 本章程限定的范围之内,理事会负责商会的工作。理事会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制定工作细则。理事会根据情况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工作细则。
2 理事会可组成和授权委员会以执行特殊的任务。
3 理事会无权获得和转让商会的财产。理事会只是作为保证人或债务人的联合体,或为第三者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代表权

1 理事会在法律上和其他方面代表商会。
2 两名理事会成员也有代表商会,特别是主席和秘书长或财务主管。
3 如涉及本章程第十章第3条,理事会不仅有权签订协议,而且在协议中代表商会。
4 理事会的授权成员之一可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其他任一理事在一定范围之内代表商会。

第十二章 会员大会

1 法律和本章程中凡不授予理事会的权利将授权会员大会。
2 商务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年会”)。
3 年会上,理事会对上一年的工作做出总结,提交大会财政报告并给与解释。年度财政报告须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如果其中一人未签字,必须说明理由。
4 年度财政报告在年会上须经绝大多数有效表决方能通过。通过后,理事会即完成了上一年度的任务。
5 年会将选出新的理事会成员,并成立由至少两名非理事会成员组成的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在下一届年会上将做出理事会新的财政管理报告。
6 理事会有责任提供给经济委员会所有的信息,并给予委员会查阅帐目和档案的权利。
7 理事会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可召开会员大会。当有十分之一的会员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提出具体讨论的事宜,也可召开会员大会。
8 对第七条中所述的后一中情况,理事会将在收到开会建议的四周之内召开会员大会。如果理事会没有召开会员会议,会员有权自己召开会议,这符合第十二章第2条。
9 理事会需在召开会员大会前至少十四天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须说明开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将直接发到每个会员在商会注册的地址。
10 不论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内部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召集和举行要求,如果商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全体通过某项决议,决议即可被采纳。
11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如果会长缺席,应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大会主席。
12 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则按照本会内部工作细则的要求。
13 商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可规定更为详细的管理会员大会的要求。

第十三章 参加会员大会的资格和选举权

1 所有商会会员,所有捐助人,均可参加会员大会。终止会员资格但尚未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的会员和理事会成员,或终止会员资格且准备经本次大会讨论的会员允许参加会员大会。这些会员在大会上也有发言权。每个会员在大会上都有投票选举权。
2 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自己逃票选举。
3 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自己投票选举。
4 名誉会员可投建议票。
5 非会员参加会员大会的资格应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十四章 会员大会的决议程序

1 所有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多数表决,除非本章程或法律有其他要求。
2 非人事选举,可以口头形式表决。人事选举,须经书面形式表决。
3 弃权和无效票不做计算。如果赞同票和反对票相同,则决议没有通过。
4 大会主席将解决投票选举中出现的争议,除非本章程中特别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
5 如果主席的意见遭到异议,当大多数会员要求时,需重新投票。如果选举没有经过投票,当一人提出要求时,需重新投票。新的选举将取代原来的选举。

第十五章 商会的财政年度

本商会的财政年度与旧历年一致。

第十六章 内部规章制度

1 理事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
2 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和本章程。
3 十八章和第九章也适用于内部规章制度的采用,修正和取消。

第十七章 常务理事会和助理

1 理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常务理事,主管商会并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职务。
2 商务理事会应承担理事会委派的责任。
3 商务理事会的助理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指定。
4 理事会可决定并发布聘用商务理事会的待遇,期限,条件和责任,则参考商务理事会的推荐,并由理事会决定和发布。
5 理事会可按雇佣合同或责任的要求,根据商务理事会的建议,终止或解除商务理事会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可按照有关的制度或法律。
6 理事会可按照雇佣合同和责任的要求,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终止或解除商务理事助理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可依照有关的制度和法律。
7 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助理对常务理事负责。常务理事可以参加理事会议。
8 理事会应听取常务理事会对商会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9 有关预算,年度财政报告,修改章程,债务等事宜,须听取常务理事的意见。

第十八章 顾问委员会

理事会可指定由至少三人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在所有事物上给理事会帮助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不必为本会会员,但需是中国或荷兰相关组织中的杰出人物.

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

1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将由会员大会做出决定。事先在会议通知中将修改章程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会议按照本章程第十二章进行。
2 修改章程的决议在专门召开的会议大会上,需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方能通过,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参加此次会议。如果法定人数不够,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八天后的一个月之内再举行第二次会议大会。在第二次会议上,不论有多少会员参加了会议,只要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决议即通过。
3 修改后的决议经过公证并在公证书中声明已做修改方能有效。每一个理事会的成员有权起草修改声明。理事会成员需将修改的原稿,修改后的章程和商会的注册文件保存在本会办公室所在地的荷兰商会。


第二十章 解散和清算

1 解散商会的决定在专门召开的会员大会上,需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方能通过,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参加此次会议。第十九章(1)和(2)有关召开解散商会的会议。
2 商会宣布解散后,如果需要处理和清算财产,债务则商会继续存在。
3 清算工作由理事会进行。
4 对清算人的选定需要按照有关对理事会成员指定,终止,解除和管理的条款进行。清算人和理事会成员在执行清算任务时,有同样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5 清算人需将商会的解散和清算人的个人资料按照第十九章 (3)的规定登记。
6 在将商会财产付给债权人后,清算人可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会员大会指定的人或商会成员。
7 当商会或清算人确认商会没有任何财产时,商会即停止存在。清算人需将此事实按照第十九章第3条的规定登记。
8 清算工作结束后,帐目和记录将由清算人中最年轻的一位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章 最后条款

本章程所有未提到事项,内部规章制度或法律都由理事会决定。除按照第八章 (2)的规定外,第一届指定的理事会成员将:
1 公证成为主席;
2 公证成为秘书长;
3 公证成为财务主管。

本章程于1999年9月8日,经公证和在荷兰注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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