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素来以经济开放程度高闻名于世,至少在国际贸易上荷兰既沒有国界,也不讲究地区界线,她非常欢迎外资前来本地投资。荷兰法律中有一项最大特色,就是本地公司法完全不划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即使是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也都可以在荷兰自由经营,包括担当契约当事人、成立合伙事业、和建立法人机构。特別是荷兰并不限制企业雇用拥有专长的外籍经理人或其他专业人才。
荷兰的法人机构在国际间向来以体质健全而广受好评,这主要得归功于荷兰这部以法律本文为主体,辅以法理判例,并管辖法人机构设立、营运、及清算的商业法。在荷兰的各种机构法人型态中,与外国投资人关系最大的有以下几种:有限责任私人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BV)、有限责任大众公司(Naamloze Vennootschap,NV)、和其他数种合伙事业。当然要是外国投资人不想在本地设立公司法人,那么设立分公司也是可以的。
此处暂且不谈合作社、工会组织、基金会等法人机构。BV和NV有几种性质是相同的,包括两种机构都是独立主体,具有担任原告、被告、契约当事人、和交易当事人的能力,股东责任最高以出资金额为限。不过BV的股份转让所受限制较多,包括必须以公证契据为凭,以及须符合公司规章,而公司规章往往对股份转让订有多项限制。
荷兰对外国公司的待遇与对本国公司的待遇相同,因此外国人前来荷兰设立公司并不会有额外困难,并且也可以雇用拥有专长的外籍经理人或其他专业人才。这些经理人或专业人才只要按照规定办理,都可顺利取得工作和居住许可。
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透过分公司型态前来荷兰经营事业,在营运上可说完全自由;外国企业和个人均可担任荷兰合伙事业的股东,亦可和荷兰企业及个人订立商业契约。
在荷兰设立一家公司所需的申请时间通常是三个月,这中间大部分时间都耗在等候司法部签发无异议声明,以及完成公证契据手续。
外国企业在荷兰或与荷兰企业攜手在欧洲经营事业还有两种特殊型态,一种是与荷兰公司共同成立合资企业,另一种则是兼并或购并当地公司。合资企业无论采合伙事业或私人公司方式经营均无不可,但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作对象以及建立体质良好的企业,这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有必要聘请这方面专业顾问从旁协助推动,好在荷兰并不欠缺这类顾问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