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重 声 明
近来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假冒荷兰中国商会及商会负责人的名义,从事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参会单位保证金、会议费等活动。这些非法活动侵害了广大参会企业、单位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荷兰中国商会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特发表声明如下:
1.闫某某(又名宗某,男)、李某(男)、刘某某(又名刘某,女)等人,2004年4月到2004年11月份期间,曾任荷兰中国商会中国
代表处(筹)业务员职务,因涉嫌假冒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名义私自开展业务,自2004年11月起已不在代表处工作。
2.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是荷兰中国商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办事机构,中国首席代表高滢负责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工作地 点为北京崇文区花市枣苑 1 号楼 302 室,现无任何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3.以荷兰中国商会及商会负责人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侵权活动。
4.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保留对一切进行损害荷兰中国商会声誉和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特别是专利权人 提高警惕 ,凡接收到荷兰中国商会文件或信函,请与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筹)直接联系,以防上当。
特此声明
声明人: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筹)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荷兰中国商会世纪荷中(筹)
电话: 0086 - 10 - 67134983 67128341
传真: 0086 - 10 - 6714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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